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XX认识黄XX并加为微信好友,在聊天过程中,陈XX获知黄XX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后,虚构其认识巴马县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帮黄XX申请得廉租房和易地安置房,但走关系必须要花钱。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陈XX以帮黄XX申请廉租房和易地安置房,找领导疏通关系、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多次骗取黄XX人民币共计80600元, 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挥霍一空。案后,陈XX家属代为退还诈骗所获赃款人民币806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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