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660729****,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现住河南省宝某某李庄乡**村,无业,2011年8月5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宝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6日陈某某辩护人李某某因陈某某认罪、悔罪,已将赃款退交等向本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同日本院决定对陈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并于次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08年至2019年期间,在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社会低保的条件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个人及家庭情况等方式,骗取平顶山市新华区发放的城乡最低社会保障金7.1308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薛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低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刘伟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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