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以合伙向**企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啤酒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信任。此后,唐某某按照陈某某的安排,以支付“押金”、“运费”、“啤酒款”、“啤酒”的形式,先后将共计339500元的货款及货物交付陈某某及陈某某指定的账户。陈某某在收取相关货物之后,将货物进行了出售,该出售所得连同其余货款一起,均被陈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以帮助被害人秦某家小孩到新生小学读书为由,骗取了秦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龙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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