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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贩卖毒品案)_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0日该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

2018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找辆汽车以陈某某的名义抵押给别人骗钱,后杨某某找了一辆车牌号为苏****的起亚汽车,陈某某经朋友丁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顾某某,准备将汽车抵押给顾某某。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南区丁某某经营的**门市,向顾某某提供了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并与顾某某签订机动车车辆质押合同,双方约定陈某某将苏****的起亚汽车抵押给顾某某一个月人民币40000元,顾某某扣除利息人民币2000元,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38000元,陈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陈某某实际骗得顾某某人民币38000元。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家人退还顾某某人民币26200元,顾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扣押的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等物证;

2.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车辆质押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蔡某甲、丁某某、蔡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2、​ 贩卖毒品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贩卖毒品2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从中获利100元。

1.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蔡某乙处购买0.3克冰毒,后将该冰毒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并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门口将冰毒交给蒋某某。

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蔡某乙处购买0.3克冰毒,后将该冰毒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并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开放大道**门口将冰毒交给蒋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后,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发现并立案侦查,经讯问,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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