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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妨碍作证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十堰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副主任科员,暂租住十堰市茅箭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 被告人陈某某在十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工作期间,私自联系该所立案侦查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王某某的妻子侯某某,以防止王某某再惹事,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侯某某现金1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和生活消费。2019年6月3日,王某某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执行判决时,因陈某某收取保证金的事情被同事知道了,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侯某某1万元。

2019年9月, 被告人陈某某在十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工作期间,私自找到该所调查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以防止他们再违法犯罪,随叫随到,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各3000元,用于个人还款和生活消费。2019年10月20日,在十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办公室,由该局纪委同志监督陈某某将钱退还给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十堰市公安局政治部关于陈某某工作情况证明,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材料,郭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侯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9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98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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