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街道**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诈骗
2016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工地项目经理胡某某有交往的事实,以介绍**工地的工程给李某某的名义,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与**工地项目经理胡某某有交往的事实,以需送烟酒给胡某某打点关系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 “软中华”香烟2条、 “梦3”白酒1箱、 “硬中华”香烟2条、 “国缘淡雅”白酒1箱。经价格认定,被骗烟酒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
(2)2016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与**工地项目经理胡某某有交往的事实,以请胡某某吃饭联络感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与**工地项目经理胡某某有交往的事实,以请胡某某吃饭联络感情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
1.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J****轿车沿盐城市开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墩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事故致苏J****轿车损坏和护栏损毁,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数值显示为112mg/100ml。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检验: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2.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丁某某家饮酒后,驾驶苏J****轿车沿盐徐高速便道(伍西村老永明桥段)由西向东行驶到珠溪路(鹏润花园门前路段)处,发现交警在进行检查,为逃避检查立即沿珠溪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伍佑西村老永明中桥附近时,撞上路边水泥墩致车辆损坏,后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六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当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数值显示为147.2mg/100ml。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检验: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含量为116.2mg/ml。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丁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艳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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