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辩护人钟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承租位于东莞市**区****广场**阁**座***号房,雇佣并管理陈某乙、陈某丙、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尹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戌(均另案处理)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以办理贷款为由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删除被害人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陈某甲购买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后,指使陈某乙等人使用微信或打电话以办理贷款为由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然后以办理下款需要先交纳保证金、贷款成功后就退还保证金为由,骗被害人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交纳保证金,被害人交纳保证金后就将被害人微信拉黑或者删除。陈某甲通过借取同学、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骗取的保证金后再将保证金转账到自己的个人微信上(微信号c1371206****,昵称是银行贷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朋友钟某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CLY199****,昵称等待),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为由,收取被害人何某某(微信号He1803830****)2399元后将何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莫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SecretLover****,昵称遇见),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甲(微信号wxid_wtt616btzt****,昵称随遇而安)2399元,后将李某甲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3、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黄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d198653****,昵称灿),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洪某某(微信号hong312****,昵称小梅)499元后将洪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4、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黄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d198653****,昵称灿),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乙(微信号kk5****,昵称小辉)899元后将洪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5、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同学王某甲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W1354204****,昵称@震),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田某某(微信号A1831257****,昵称时光倒流)899元后将田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6、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王某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wmn106908****),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曹某某(微信号caosanhu****)499元后将曹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7、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张某丁、周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张某丁信号a1362621****,周某某微信号ABU3****,昵称啤笑),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T1575841****,昵称lqxiuag)599元后将李正雄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8、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张某丁、周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张某丁信号a1362621****,周某某微信号ABU3****,昵称啤笑),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欧某某(微信号wxid_gpn7jy5r14****,昵称小麦女)599元后将欧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9、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陈某某、郑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陈某某微信号alian34740****,昵称顺其自然,郑某某微信号zlm28123****,昵称淋过伤心的雨),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徐某某(微信号A1597294****,昵称静)1099元后将徐某某删除好友。当日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10、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借用其朋友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张某丁信号a1362621****,周某某微信号ABU3****,昵称啤笑,陈某某微信号alian34740****,昵称顺其自然,郑某某微信号zlm28123****,昵称淋过伤心的雨),以收取办理贷款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被害人庄某某(微信号zhuangdu****,昵称Y)1699元后将庄某某删除好友。事后上述款项转到陈某甲上述微信号。
2019年6月7日,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市****区****广场****阁**座***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当场扣押一批电脑、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作案手机、电脑等物证,微信聊天、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