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装修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部分
1、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了杭州**有限公司的工作证1本、盖有杭州萧山区**局印章的“**控股集团总经理陈某某同志被评为萧山区**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牌匾1块、盖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萧山区**印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萧山区**委员证2本、出席证5本、盖有杭州**商会联合会印章的“聘请**控股集团总经理陈某某先生为杭州市**商会秘书长”的牌匾1块、**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2份、学习证1本,将自己伪装成杭州**控股集团总经理、杭州市萧山区**委员,并谎称有人送烟卡和名酒等,后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歌剧院十字路口、宁围**公园**地下车库门口等地,将共计3箱假的飞天茅台、11条劣质香烟卖给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共计骗得人民币49600元。
2、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上述虚假身份,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后,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可以合伙开办**公司,以公司注册、出资等为由,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银行卡复印件、微信交易记录、微信信息、个人汇款记录、短信信息、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别检验报告书;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光盘。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部分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淘宝联系他人伪造了一块盖有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印章的“授予:杭州市**技术有限公司荣获二0一七—二0一九年纳税信用B级企业”的牌匾。
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部分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伪造了盖有浙江**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本、学士学位证书1本、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1份。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淘宝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关于陈某某是否是杭州市**商会会员等的情况说明及**商会登记证书、**大学研究生招生处关于录取通知书真伪鉴定的回复、**大学保卫处的复函、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杭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的复函、政协杭州市萧山区**办公室的协查反馈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华
检察官助理:申小成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电子卷)、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随案移送光盘3张、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