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51960********,东乡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县******公司第**处负责人、住甘肃省**市***区**园***号***室,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重报,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县**原***陈某某(已去世)认识了时任**县县委书记高某某(另案处理),并请高某某帮忙承揽**县灾害灾后重建的工程项目,高某某答应帮忙。
2012年12月,**县灾害灾后重建**广场(以下简称**广场)建设项目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陈某某向高某某表达了想承揽**广场项目的意思,高某某让其参与投标。陈某某借用甘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建)等5家具备一级建筑资质的公司参加投标。甘肃**公司中标后由陈某某组织施工。2013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高某某在其承揽**广场建设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兰州**大酒店高某某所住的房间内,将价值351000元的3根金条送给高某某,高某某予以收受。
201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又借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3家公司的一级建筑资质,参与**广场建设项目附属工程投标,****公司中标后由陈某某组织施工。2014年6、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为感谢高某某,并请高某某协调尽快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在**饭店高某某所住的房间内,送给高某某人民币50万元,高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鹏忠
2018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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