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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身份证号350122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排**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室。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阳朔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拘留; 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知悉时任贺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原系时任贺州市公安局**秦某的司机且刘某某与贺州市公安系统的很多领导关系都很好,于是开始接触刘某某并邀请刘某某在其开设的游戏机室(内设部分“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内占股并帮其疏通公安系统的关系,刘某某表示不参股经营但可以为陈某某经营的游戏室提供帮助并当面给时任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所领导的李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其关照陈某某开设的游戏机室。2009年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以邀请刘某某参加游戏机室开业礼为由在刘某某办公室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给刘某某,让刘某某继续给予关照。至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又先后共计八次给予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40万元。由于获得刘某某、李某某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开设在贺州市新时代广场四楼的荣纳电子游戏室、香港城三楼的闽江游戏室得以顺利经营并非法获利约500万元人民币。

2、2008年年初至2014年6月,李某某在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及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任职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让贺州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减少对其开设的荣纳电子游戏室、闽江游戏室(内均设有部分“老虎机”、“捕鱼机”等赌博游戏机)的查处次数和降低罚款额度,解决社会人员闹事纠纷问题,为其赌博机能在游戏室内顺利经营提供帮助,先后共计二十次给予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48000元;2014年7月,李某某调任阳朔县公安局副政委后,被告人陈某某试图在阳朔县开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室,为了感谢李某某为其提供相关信息,先后共计三次给予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7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主动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干部任职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希安

刘玥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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