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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行贿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检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1********,汉族,职高,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街道**路**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6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销分,给予原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协警郑某某(另案处理)共计52.388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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