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捕前住临沧市临翔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后因患有****,于2019年9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临沧市**河**工程、临沧市**河**工程项目及顺利拿到回购工程款,请托原临沧市**主任李某某帮忙打招呼取得项目实施权并顺利拿到工程款,先后两次一共送给李某某现金500000元人民币。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临翔区**路李某某家里,送给李某某现金300000元人民币;
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临翔区**路李某某家里,送给李某某现金2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云南省监察委第十六审查调查室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十三份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二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正兴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目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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