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现年四十七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2********,汉族,大学本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园**幢**单元**室。2020年5月12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茭菱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刘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2014年期间,时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陈某某为在工程承揽和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请托姜某某利用担任云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昆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昆明市**工程建设指挥**、玉溪**产业园区建设筹备组**等形成的职务便利或其担任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向工程相关负责人打招呼,为陈某某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陈某某在其帮助下借用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物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顺利承揽到安宁**房地产相关建设项目、昆明市**处理厂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昆明市**工程(政府投资部分)土建施工一标段、玉溪**产业园区**号道路改扩建等多个工程项目。为感谢姜兴林的帮助及维系利益关系,自2006年至2019年间,陈某某多次送给姜某某现金人民212万元、一辆价值人民币49.08万元的奥迪Q5、一辆价值人民币95.3128万元的大众途锐车、为其支付昆明**小区**幢**号住房购房款人民币9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1.3928万元。
2019年12月6日,云南省监察委通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询问,其如实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招投标文书、建筑工程合同、住房购买凭证、车辆购销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柳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姜兴林共计财物451.392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健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昆明市五华区**路**小区**园**幢**单元**室
2.证据卷四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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