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小区**苑**幢**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海盐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同年9月3日解除留置,于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事实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违规从事驾驶证代扣分业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为获得时任海盐县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受理窗口协勤人员仇某某(已判决)的帮助,通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送给对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7780.88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尾号为78**的农商卡的开卡记录及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仇某某、邱某某、沈某甲、陆某某、沈某乙、费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辩解;
4.海盐县监察委员会搜查笔录等;
5.调取的支付宝、微信开户信息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时任海盐县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受理窗口协勤人员的仇某某经事先通谋后,由仇某某利用其本人协助民警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违规帮助被告人陈某某从事驾驶证代扣分业务,期间共违规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3000份以上,违规记扣分6000分以上。上述行为扰乱了交警部门正常执法秩序,给车辆监管造成困难,损害了交警部门形象和执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扣除行贿款项外,被告人陈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00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续签合同申请表、人员信息表、协勤人员试用期满考核表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沈某甲、陆某某、沈某乙、费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犯仇某某的供述、辩解;
4.海盐县监察委员会搜查笔录等;
5.调取的支付宝、微信开户信息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计价值人民币327780.88元,另其结伙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同时其一人犯二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另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建英
检察员:柏水英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路**号**小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款项人民币250000元暂存本院赃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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