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永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永安市注册成立三明*甲金属有限公司、三明*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办公场所、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至7月间,到永安市税务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经查明,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0份,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2512567.6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7日主动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税务稽查部门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翁某某、张某某、叶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巧巧
2020年0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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