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址:**街**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于某某(已起诉)的介绍下,为郑某某(已起诉)以自己的**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先签订工程预算合同,后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组,价税合计191614.78元;于 2018年1月1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组,价税合计1596200.13元;两次价税合计的金额共计1787814.91元。经辽宁鸿翔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17717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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