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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1992年12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黄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台州市黄岩**机械配件厂负责人)通过与颜某甲(因病死亡)联系,在与台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多次取得由台州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52614元,税额76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取得发票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结果通知书、记账凭证、材料结存表、注销户口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虚开发票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颜某乙、尤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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