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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8********,汉族,中专文化,原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泗洪县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丁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向叶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泗洪县*甲纺织有限公司、泗洪县*乙纺织有限公司、泗洪县*丙纺织有限公司、泗洪县*丁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份,价税合计3400142.5元,税款合计391166.83元,均被用于抵扣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盐城市**棉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抵税清单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8月24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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