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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91********,汉族,大专文化,经营句容市**镇**服装辅料销售中心,住江苏省句容市**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2019年6月25日、9月5日先后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7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等方式,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决)由开票单位冠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给受票企业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制衣厂、张家港**时装有限公司、张家港**服饰有限公司、句容市华阳镇**服装辅料销售中心、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服装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06.936615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64.255789万元。上述发票中有276份已由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362.657498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郭某某、张某某从冠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延津县**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至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已判决),价税合计人民币15050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18675.20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2016年9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郭某某、张某某从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张家港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55715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356813.28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342283.37元。

3.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郭某某、张某某从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冉某某经营的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已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共计人民币4937818.7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17678.81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4.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郭某某、张某某从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唐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制衣厂虚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0808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90062.93元。其中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74080.02元,案发后,张家港市**制衣厂已补缴相关税款。

5.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郭某某、张某某从冠县**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夏某某经营的张家港**时装有限公司、张家港**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784045.6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76314.25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6.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句容市华阳镇**服装辅料销售中心负责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郭某某、张某某从冠县**纺织有限公司、**纺织有限公司、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至华阳镇**服装辅料销售中心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99206.75元,其中税额人民币813560.01元,上述发票均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813560.01元。

7.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某某从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赵某某经营的张家港**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6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37196.59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服装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8.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某某从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贾某某经营的张家港**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1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128.21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服饰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9.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某某从延津县**纺织有限公司为孙某某经营的张家港市**服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1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128.21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服饰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等;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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