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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5********,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第一次退回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奉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后拆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至4月26日,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江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春市**煤业有限公司、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某,在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6份,金额880.937826万元,税额149.759418万元。

2018年4月24日至5月21日,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江西**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宜春市**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宜春市**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煤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金额549.524357万元,税额88.619143万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5份,金额1430.462183万元,税额238.378561万元,所有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因上述发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失控发票,江西**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对涉案166份发票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江西**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对涉案99份发票申报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聪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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