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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05号 

被告单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129174********,单位地址泰州市********号房,**陈宏林。

诉讼代表人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联系方式:158********

被告人陈宏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汉族,初中毕业,泰州市**公司**,住江苏省泰州市**区**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分局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宏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被告人陈宏林注册成立**公司,由陈宏林担任公司**。被告人陈宏林为折抵应该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款,通过冀某某为其名下的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25日通过安阳市**公司与其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20份(发票代码:4100******,号码:0295****-0295****)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113310元,增值税款金额291491元;2018年8月22日通过开封**公司与其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100******,号码:0772****-0772****、0773****-0773****),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145810元,增值税款金额158042元;2018年9月26日通过**公司与其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4200******,号码:1694****-1694****、1373****),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100000元,增值税款金额151724元。以上被告人陈宏林通过冀某某为其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4359120,增值税款金额601257元,且均已使用抵扣了应该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被告人陈宏林又介绍泰州市**公司(法人张某某)通过被告人冀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25日通过安阳市**公司与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4100******,号码:0352****-0352****、0295****-0295****),票面价税合计金额2315540元,增值税款金额319384元;2018年8月22日通过开封**公司与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410016****,号码:0772****-0772****),票面价税合计金额920950元,增值税款金额127027元;2018年8月22日通过开封**公司与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100******,号码:0773****-0773****),票面价税合计金额786600元,增值税款金额108496元;2018年9月26日通过**公司与泰州市**公司虚假交易,向泰州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4200******,号码:1694****-1694****、1694****-1694****),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525360元,增值税款金额210394元。以上被告人陈宏林介绍泰州市**公司通过冀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548450元,增值税款金额765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证明、抓获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合同及出库单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完税证明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发票清单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调查报告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冀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曹某某、周某某、薛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宏林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州市**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折抵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宏林系泰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林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宏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珂

 (院印)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缓刑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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