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82015********。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南昌市伟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徐某某中医院签订了一份购买ICU医疗设备合同书,徐某某中医院向该公司支付购买医疗设备货款后,被告人陈某某为了逃避税款,其于2014年3月份在江西省南昌市通过代开发票人员伪造了12张虚假的货款发票提供给徐某某中医院,用于结算购买医疗设备的货款,该12张虚假发票的票面金额共93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记录证明、合同书、付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指认笔录、发票复印件、徐某某税务局关于委托鉴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真伪的复函及江西省南昌市伟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协查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鄱阳县税务局的说明及发票流向信息、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周某某、秦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骗取税款,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子华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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