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梯***房。2020年6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票面金额1%的价格通过网络QQ账号购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再以票面金额2%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谢某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份,发票金额共计1158657.28元,发票税额34759.72元,价税合计1193417.00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复函、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情况明细表以及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4.同案人谢某某的供述;5.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36****,保证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81339****)。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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