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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虚开发票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783号

被告单位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区**寺**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2115,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80700****。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21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单位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甲为冲抵公司的劳务成本,在与江西**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用工业务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虚假劳务用工协议,从**公司购买了6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税价合计39135565.80元。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虚开的劳务发票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39135565.80元,被告人陈某甲为南昌**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云洁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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