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四”,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廉江市**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黄某某曾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5万元,但一直没偿还。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和黄某某相约在廉江市罗X酒店茶楼部补签《借款合同》和《收据》,被害人涂某某作为黄某某的朋友陪同前往。被告人陈某某和黄某某在补签《借款合同》和《收据》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提出让被害人涂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名。被害人涂某某以该借贷关系与自己无关为由,当场拒绝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黄某某补签完《借款合同》和《收据》后便携带合同和收据离开。后黄某某一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人陈某某便决定捏造被害人涂某某作为其与黄某某借贷关系中的保证人。于是被告人陈某某冒充被害人涂某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处签名,并假冒被害人涂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及住所等三处捺上指印。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持该份《借款合同》和《收据》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某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害人涂某某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息负无限连带责任。2017年12月18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88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黄某某偿还被告人陈某某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涂某某作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黄某某、涂某某均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事,被害人涂某某的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消除影响,被害人涂某某被迫与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协商,并支付2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陈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涂某某的保证责任,以及申请撤销涂某某失信被执行人身份。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本案《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涂某某”签名与被害人涂某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借款合同》上保证人身份证号及住所处所捺的红色指印均不是样本捺印人涂某某所留。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涂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涂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执行了他人的财产(数额达2万元),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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