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号,1993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原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三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与何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由何某某、邓某某将写有钱某某欠款的四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200元、17500元、26000元、43000元借款合同及收据交给与上述欠款并无债权债务关系的被告人陈某某,由被告人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追讨欠款。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起诉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钱某某偿还上述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并于8月2日、8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集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诉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并在8月15日对被告人陈某某制作询问笔录。在8月2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代理人称钱某某跟随被告人陈某某工作,是被告人陈某某的员工,上述金额是被告人陈某某委托钱某某收取的沙石款未交还给被告人陈某某。在8月24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称已解除原代理人,代理人的陈述与被告人陈某某不一致,被告人陈某某称上述借款均是现金交付给被告再签定借款合同和写收据。2018年9月3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3878-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钱某某立即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后钱某某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3880、3881号民事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判决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3880、3881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人陈某某因上述案件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陈某某愿意放弃2018粤0607民初3878-3879号权利,不再追究钱某某。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向侦查机关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该案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京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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