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9日、2018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7日,徐某甲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转账方式向徐某甲交付98万元、现金交付2万元。2011年5月1日,徐某甲就上述100万元借款向被告人陈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从2011年5月1日起到2012年4月30日止,王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条未约定利息。后被告人陈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三人口头协商,确认将徐某甲欠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100万元债务转让给徐某乙承担。徐某乙于2011年11月7日转账归还被告人陈某某24万元,于2013年4月归还被告人陈某某50万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借条交还徐某乙,2015年2月9日,该借条被被告人陈某某私自到位于本市**路**号的徐某乙办公室取走。
2015 年上半年,因该借条诉讼时效超期,被告人陈某某在借条上添加“30‰”利息约定,又将徐某甲偿还其他债务10万元的银行记录捏造成该借条的利息支付记录,以此中断诉讼时效。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依据该100万元借条诉至东阳市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东巍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甲归还陈某某剩余借款892697元并支付利息。
案发后,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浙0783民再3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2014)东巍商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乙、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思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57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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