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杨某甲(已判决)因感情纠纷与杨某乙(已判决)约定在南岸区交通大学三号门口见面。同日21时许,杨某乙邀约汪某某(已判决)等人与杨某甲、朱某某二人在该交通大学三号门见面。杨某乙与杨某甲、朱某某三人在协商时,杨某甲、朱某某二人与杨某乙发生推搡。后双方均邀约他人来现场“扎场子”。被告人陈某某受王某某(已判决)的邀约,携带一根棒球棒与杨某丙(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等十余人一起赶往重庆交通大学三号门处。后杨某甲一方的人与杨某乙一方的人因言语不合,发生打斗,被告人陈某某携棒球棒上前殴打他人。后民警赶到,陈某某逃离现场。双方斗殴过程中,熊某某的头部头皮血肿、颅骨凹陷性及粉碎性骨折、硬膜外血肿,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朱某某、杨某甲、韩某某被多人持刀、木棒殴打,致使朱某某全身多处刀伤、左大腿股二头肌断裂,经鉴定朱某某为轻伤二级;韩某某头顶部刀砍伤长约10CM创口、右手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韩某某为轻微伤;此次聚众斗殴还造成重庆交通大学三号门道闸横杆变形断裂,经济损失800元。
2020年3月30日上午,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楼**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陈某某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他人邀约,携带凶器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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