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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7月28日、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肖某甲(已判决)在尤某某**镇因琐事殴打朱某某(已判决),双方存在矛盾。同年10月6日凌晨,肖某甲、朱某某约定在城关镇水东坝头见面解决此事。随后肖某甲乘坐肖某乙(已判决)驾驶的闽******号小车从尤某某梅仙镇前往城关镇,并联系尤某某(已判决)及周某某(另案处理),肖某乙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并由肖某乙驾车载上述人员前往城关镇水东坝头。与此同时,朱某某联系陈某甲(已判决)、石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由朱某某驾驶闽******号小车、石某某驾驶闽******号小车载上述人员从尤某某坂面镇前往城关镇水东坝头,途中人朱某某联系林某甲(已判决),并让石某某驾车到城关镇日出东方小区将林某甲载至城关镇水东坝头。同日2时许,肖某甲、朱某某在水东坝头见面并发生争吵,朱某某从闽******号小车内拿出事先放在车内的两把砍刀朝肖某甲挥舞,被旁人劝住后将砍刀放回闽******号小车内。随后肖某甲、朱某某约定在**镇**路段见面解决此事。肖某乙驾车载肖某甲、尤某某及周某某、陈某乙由水东坝头前往周某某经营的位于实验小学附近的店铺内。朱某某驾驶闽******号小车、林某甲驾驶闽******号小车分别载陈某甲、石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由水东坝头经大儒名城往实验小学方向行驶,途径尤某某人民法院附近时朱某某下车在路边草丛内找了几根钢管放在闽******号小车后备箱内。同日2时30分许,朱某某一方到达实验小学斜坡路段。双方见面后,肖某甲先动手殴打朱某某,随后双方互殴,期间肖某乙从闽******小车内拿出棒球棍递给肖某甲,朱某某从闽******号小车后备箱内拿出一些钢管扔在地上并手持一根钢管走向肖某甲,被告人陈某某手持一根钢管欲冲上去殴打肖某甲一方,但是被人拦下来,陈某甲从闽******号小车内拿出两把砍刀但被尤某某推倒在地,陈某甲起身后手持砍刀追赶尤某某。尤某某推倒陈某甲时被砍刀割伤,造成腹部、面部受伤。双方准备离开现场时朱某某将钢管朝肖某甲扔去,被告人陈某某将散落在地上的钢管捡起,上了闽******号丰田凯美瑞车后座,随后朱某某驾驶闽******号小车顶住肖某乙驾驶的闽******号小车,然后下车到闽******号小车旁边敲打车窗,叫肖某甲下车未果才乘坐林某甲驾驶的闽******号小车离开现场。肖某甲一方也陆续离开现场。同年11月25日,经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尤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尤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朱某某、陈某甲、肖某乙、尤某某、曾某某、石某某、林某甲、周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林某乙、黄某某、陈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尤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19]101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扣押、辨认、检查、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助理肖丽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058****)。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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