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滨海县**镇**村**组**号,现住射阳县**港镇**公司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权某某(已判决)与冯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相约打架。后冯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曹某甲(均另案处理)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已治安处罚),双方至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港学校北门西侧。被告人陈某某建议“单挑”,后约定由曹某甲与权某某“单挑”。在打斗过程中,权某某持水果刀将曹某甲刺伤。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甲右肺破裂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胸部、阴囊及四肢创口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刘某某、曹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员冯某某、曹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丽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515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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