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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南区**队**幢**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3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因事发生争吵。王某某约陈某某到钦北区子材西大街钦州市吉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打架,陈某某不到场。王某某再次联系陈某某,陈某某约王某某去钦州市**酒店旁边打架。王某某听后,与陈某某、梁某、黄某甲等多人拿菜刀、棒球棍、双节棍、铁锤等工具驱车前往贵人轩酒店。陈某某也通知朱某某等多人到贵人轩酒店帮忙打架。黄某乙也接到通知去贵人轩酒店帮陈某某打架。一会儿后,黄某乙等人到贵人轩酒店旁边转弯角。王某某、陈某某、梁某、黄某甲等人见状即手持铁锤、菜刀、棒球棍、双节棍等工具冲过去追打黄某乙等人,将来不及逃跑的黄某乙打伤。经鉴定,黄某乙因外伤引起右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左侧额部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叶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引起右侧颞骨骨折,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引起后枕部骥面部挫擦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黄某丙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聚集多人参与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广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钦南区**队**幢**号,联系电话:189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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