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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涉黑涉恶犯罪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温县**镇***村**区**路*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张某在温县凤凰城KTV唱歌期间发生冲突,张某走后,陈某某心怀怨恨,双方约定在温县武术馆门前见面,陈某某打电话纠集刘某(已判刑)、牛某某(已判刑)、赵某(已判刑)、贾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张某某(在逃)在温县武术馆门前大路上,公然持砍刀、关公刀、橡胶棒等械具对张某进行围殴,致使被害人张某头部、背部、左臂等多处被受伤,现场引发众多群众围观,道路交通堵塞,社会影响恶劣。经鉴定:张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由刘某出面,经派出所调解赔偿被害人张某4万元。

2.2017年冬天,被告人陈某某准备牌九、麻将牌、桌椅等赌博用具,轮流在温县工业区河南星迈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简易房内、张王庄村陈某某家等地方开设赌场,组织牛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二十余人以“砸锅”的方式赌博,进行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时间断断续续累计30余天,被告人陈某某共计抽头渔利1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王亚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马自达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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