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陈某甲,194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4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6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范某甲、温某某、梁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梁某乙、叶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因其参股的**公司股权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到本市海珠区**街**号大院门口,以维权为名,采用拉横幅、锁大门等方式,威逼公司负责人作出答复。在诉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为给公司进一步施压,倾倒垃圾、建筑淤泥将大院工业区进出的唯一通道大门堵死,并召集老人坐守大门,阻止清理淤泥,阻碍人员进出。在赤岗街道的工作人员及民警对堆放的建筑淤泥进行清理时,采用辱骂及威胁的方式,阻扰工作人员清理垃圾和建筑淤泥。在上述堵塞本市海珠区**街**号大院门口期间,致使大院内二十多家企业、商户等无法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陆某某、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叶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80********(女儿梁某丙)、139********(儿子梁某丁)。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4卷,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