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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张北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闫油坊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以张北**有限公司建设67号风机时运输灌注机坑水泥的施工车辆将闫油坊村通往小二台镇的村村通水泥路压坏为由,纠集闫油坊村多名村民通过村民站路拦截、电动车停在路中间等方式阻拦风电运输水泥的施工车辆通行,其中陈某某积极参加,并将自己的黑色夏利轿车(车牌号冀GL****)停放在水泥路中间堵住风电施工的车辆,耽误了机坑灌注水泥的时间导致机坑位报废,后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得出共造成张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达72529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范某某、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由张某某纠集的闫油坊村民阻拦风电运输水泥的施工车辆通行,造成施工车辆不能通行,导致机坑位报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2020年9月2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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