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村**号,现住**。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大会意见,通过了关于******沙改田项目的决议,决定将******进行取沙换土改为可耕作农田。2015年7月22日,**河**乡**河段治理工程在县政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竞拍,由平江县**公司(负责人彭某某)取得了**乡**村**河道砂石开采权。2015年7月30日,平江县**公司**乡***农田改造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彭某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改田项目的承包合同,承包内容为新修防洪堤和土地整理。该项目部在进场施工时,由于受到当地少数村民阻扰,工程未能顺利进行。2018年10月16日,**乡**村***取沙改田项目部与**乡**村六、七、八组分别签订了**乡**村***取沙改田项目综合协议,并对**村六、七、八组进行了一次性全额补偿土地开垦费。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陈某某等人得知该项目要再次动工,组织邓某某、湛某甲、湛某乙、张某某等人开会,商量如何阻止该项目施工,并邀集他人参与阻工,同时陈某某还安排湛某乙制作横幅到阻工现场造势。2019年10月8日至14日,项目部组织进场施工时,陈某某伙同邓某某、湛某甲、湛某乙、张某某等人,在现场采取悬挂横幅,煽动现场阻工人员,现场围堵施工机械等方式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导致该项目无法正常施工。经平江县价格认定: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因阻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报案记录、**村关于******沙改田项目的决议、**乡关于“***村造田和新修防洪堤项目建设”招标公告、**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8日关于**村新建河堤和改田项目建设向县政府提请批准的报告、拍卖成交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改田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平江县水务局文件、**乡**村***取沙改田项目综合协议、营业执照、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张某某、湛某甲、湛某乙、钟某甲、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与阻工,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根据案件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嫣然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物证袋1个(内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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