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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5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1********,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镇**村**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4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9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组织煽动不明群众几十人到菏泽市高新区某某镇某某窑坑位置阻拦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采砂,截止2019年2月28日某某公司仍未施工投产。经过法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8,770.00元。其中能够查清具体时间的有以下两起事实:

2018年11月21日下午1点多,菏泽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焊接工地上的采砂船,某某村的多名群众来到工地,采取断电、辱骂施工的工作人员、在工地上燃烧冥币等方式迫使停工,被告人陈某甲到工地办公室吵闹,而后伙同三四十名村民去了某某小学,让某某小学停课以便扩大影响。从学校出来后,陈某甲等人去某某唱戏的舞台上讲话,煽动群众阻止工地施工。

2018年12月1日下午1点多,工地施工时,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伙同多名群众来到工地,采取辱骂施工人员,用砖头砸船和吊车、拔电、烧纸等方式迫使停工,围堵做解释工作的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山东法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菏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砂项目施工期间损失审计报告;3.证人姬某某、陈某乙、郭某某、陈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菏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施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公慧丽

代理检察员秦辉余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高新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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