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滨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山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收取的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账本藏匿,并套取资金非法据为己有,金额共计473247.8元,所侵占资金主要用于个人炒期货使用,一小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使用。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归还公司资金2万元钱,余款至今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资金47324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姝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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