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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63********,汉族,中专文化,原邵武市***信用社出纳员,住邵武市**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邵本院批准,次日被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6月至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任邵武市***信用社出纳期间,利用其经手钱款的便利,多次将部分营业款私藏在出纳抽屉,趁营业厅下班无人之际,将私藏的现金带走,并用于打彩票、打六合彩和炒股,7月16日晚,用同样的手段窃走现金并携款潜逃,其利用上述方式窃走现金共计434545.18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被抓获归案,同月28日,陈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一本,钥匙一串;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信用社出纳员经手钱款的职务便利,偷偷将钱私藏一部分,趁下班时间带走并潜逃挥霍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邵武市**乡**村**号,联系电话1895063****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物证笔记本一本、钥匙一串随案移送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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