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住***甲*甲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19年6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原系本市****镇*甲村(2016年4月由原*甲村与原*乙村村级合并而成)村委会报账员,负责该村的村级财务报账工作(村上的所有开支均由其到**镇财政所进行报账),村上的资金账户系以被告人陈某某的名义开户的账号为800810300402********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仅由被告人陈某某使用和保管。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经手报账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报账、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321500余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5年,**镇原*甲村村上对**高速互通口搞绿化建设,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村上从涂某某手上采购草皮,以支付涂某某草皮款的名义,通过伪造资料,重复报账的方式,分两次到**镇政府财政所进行了报账,**镇财政所分两次将28500元和93000元打到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尾数为1011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121500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支。
2、2016年,浏阳市林业局拨款200000元用于原*甲村村上的绿化建设。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伪造的村集体与刘某某的苗木采购合同,通过虚假报账的方式,到**镇财政所进行了报账,**镇财政所将200000元打到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尾数为1011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20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支。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问题线索移送函及报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合同及协议、收据、交易确认书、招标公告、评标意见书、工时表、记账凭证、银行存款单、往来结算收据、进账单、发票、转账支票存根、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刘某某、罗某甲、周某某、屈某某、郭某某、喻某某、张某某、罗某乙、颜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村委会报账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本次犯罪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超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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