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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福建省福州市人,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室。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5月2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2019年7月15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22日;2020年2月5日至同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1月23日至同年2月6日;2020年4月6日至同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某某(已另案起诉),利用郑某某担任怀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套取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8.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财务记账凭证、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另案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郑某某担任怀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资金8.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承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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