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负责市场推广、发展客户、与客户对接服务等工作。2019年6月开始,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至其私人帐户、需再由其转交公司的货款占为已有,并随后将钱款用于了网络赌博。2019年11月,**公司清帐,发现货款(共计16万余元)被陈某某侵占,遂找到陈某某,陈某某写下保证书,并承诺一定归还钱款。直到2020年3月,陈某某仍未还款,4月1日,**公司报警。2020年5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陈某某,口头传唤其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当时13时许,陈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对帐单、营业执照、合同书等)、书证制作说明及李某某书写的案发经过、保证书、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陈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陈某某前科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叶桂阳、王春容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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