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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陈某某(均自报),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艺林珠宝有限公司收发员,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入职金鸿首饰厂(后更名为广州艺林珠宝有限公司),负责执模收发、镶石收发、执边收发等工作。2019年9月至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的K金半成品,销赃得款人民币50万余元用于赌博。同年10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被公司主管批评,再次将其保管的K金半成品带离公司,遂将上述K金半成品丢弃于本区沙湾大桥江边。同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与丈夫李某某联系后得知公司已报警,遂自动投案。

经广东业勤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折足金合计5178.04克,价值人民币181334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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