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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莲利用担任江苏**木业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虚假做账、伪造银行凭单等手段,私自侵吞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莲到案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记账凭证及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剑云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莲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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