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扣留用于结算劳务费用的钱款人民币408000元,并在本市海淀区上地民生银行等地取现。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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