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纳,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日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4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复杂,本院分别决定于2018年3月8日、2018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2006年5月入职**(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直担任该公司财务部出纳,陈某某从2012年染上赌博恶习后,未经单位领导许可,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办理公司对公账户结算卡及虚计供应商往来等形式,多次将**(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基本账户(账号73910101821********)、中国建设银行结算账户(账号410015090100********)内的大量资金转入其个人的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731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270024356******** )用于赌博。经鉴定,从2013年5月至2017年9月,陈某某将**(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转进其个人账户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0,285,000.2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在高邑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劳动合同、陈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郑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预付款凭证、陈某某出入境记录等;2.证人苏某某、赵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 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 锋
代理检察员:郝春琪
2018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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