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5241979********,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贵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煤炭购销事宜。2014年11月,**公司在与安龙县**煤矿签订了200万元的购销煤矿合同后,陈某某让刘某某将价值40万元的煤矿从安龙县运回,并对**公司谎称系从其他煤矿买入,让**公司将40万元汇入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将40万元转入了陈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

2019年1月11日,陈某某经网上追逃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酒店,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抓获。

2019年1月14日,贵州**公司收到陈某某家属退还款项40万元,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还款凭证、银行流水单等;

2.证人证言:赖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龙某某、赖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德洪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卷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