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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村**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村**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1984年入职深**旅行社有限公司,任龙岗营业部经理。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笔旅行团款后至今不上交公司,后逃匿并将款项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2006年深**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义**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陈某某的款项收付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深**旅行社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3946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体检和病例资料、劳动合同、报告核对确认函、旅游费用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来、曾某清、罗某荣、骆某英、李某辉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闵某波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义**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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