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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2********,汉族,户籍地海南省省直辖县**镇**。因职务侵占罪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深圳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社区**路**号**栋**房,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公司**分店销售业务员。2018年7月至8月期间,为非法占有**公司的汽车销售款项,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侵占客户常某某、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舒某某支付给**公司购车款项分别为人民币37588.35元(币种人民币,以下均同)、111500元、111500元,上述款项合计260588.35元。后陈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同年10月19日,**公司发现陈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后,陈某某先后通过转账、抵扣工资和售车返利退还给**公司款项合计157095.58元。陈某某仍侵占**公司汽车销售款项103492.77元。

2019年6月21日,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王某某支付给**公司的购车款79500元予以非法占有。公司发现后,遂即委托员工何某某带着陈某某于同年8月14日1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1张;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对账单,欠条,劳动合同,工商注册资料,汽车销售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陈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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