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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口市秀某某**村**公寓**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到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应聘为**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7月至8月期间**公司(该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丁某某,两家公司财务部门合一)参加大型车展,公司安排陈某某和出纳员黄某某轮流上班收取客户购车款,期间,黄某某因无法按照公司规定在下班前将收取的客户购车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户,陈某某让黄某某将所收取的现款交由其代缴存入公司账户,先后收到黄某某交付现金共计337657元人民币。陈某某收到黄某某交付的现金后未存入公司账户,而擅自截留全部用于打麻将赌博和个人花销。2017年12月,公司进行现金盘点,陈某某见无法隐瞒,遂向公司坦白了截留公司337657元现金的事实。事发后,至公安机关立案前,陈某某已归还给公司5万元,尚有287657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财务部门管理规范流程、劳动合同书、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工资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明细、劳动合同关系说明、到案经过、出生医学证明、借款单、承诺书、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占公司现金287657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全部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等挥霍,案发后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德照

书  记  员:刘  松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会计鉴定意见书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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