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职务侵占案)_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明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地福建省明某某**镇**村**号,住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福建省明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管理**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未经股东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分别于2013年11月3日向叶某某借款人民币47万、2015年1月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2015年5月向陈某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5月向罗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上述借款合计人民币237万元,均未在公司会计账簿中记载,而是由被告人陈某甲用于个人开支及归还个人债务。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小区**幢**室被柯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转让协议、到案经过等;2.证人林某某、陈某丙、梁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管理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对外借款人民币237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建雄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永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